楚天金報訊 圖為:東湖掠影(記者鄒斌攝)
  □本報記者鄔紅波 實習生陳虹伊
  武漢市人大昨召開《湖泊保護條例(修訂草案)》說明會,擬修訂湖泊保護責任、占湖許可、生態修複等項內容。其中,擬設占湖保證金制,首次提出核定湖泊納污總量,為湖泊划出水體納污紅線。
  據悉,該修訂草案在提交人大常委會之前,已數易其稿,前後征求了三次意見,召開了5次座談會,修改了12次。月底,修訂草案將提交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審議。
  一湖一檔方便公眾監督 修改規劃要召開聽證會
  雖然在全國最早出台了湖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,但是湖泊被“填占”、“污染”的問題在武漢市仍屢見不鮮。
  對此,修訂草案規定湖泊保護實行名錄製度,由武漢市政府確定公佈,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。不僅如此,每個湖泊建立一個檔案,向社會公佈。這份檔案包括湖泊名稱、面積、位置、調蓄能力等重要信息。這意味著,每個湖泊都將擁有一張法定“身份證”。“這樣一來,湖泊有了詳細的‘身份信息’,公眾更便於監督。”武漢市水務局負責人介紹,不僅如此,水務部門還要建立湖泊保護狀況白皮書制度,公佈湖泊保護、執法、治理的狀況,接受社會監督。
  修訂草案規定,每個區都要編製湖泊保護規劃,規劃要包括每個湖泊的“三線一路”、湖泊水功能劃分、水質保護目標、限制排污總量、截污和排污口控制等內容。
  水務局負責人透露,目前,武漢市正在編製現在有的166個湖泊的“三線一路”規劃,預計年內完成。
  修訂草案規定,湖泊保護的規劃不得擅自修改,如需編製和修改,需通過召開座談會、論證會、聽證會等,征求社會公眾和專家意見。“開聽證會,是為了防止有些區政府變相、隨意調整紅線、藍線。”水務局負責人說。
  解讀:武漢市法制辦副主任彭國元表示,修訂草案加入了大量“公眾參與”條款,如編製和修改保護規劃,要開聽證會;湖泊保護狀況白皮書要定期發佈,讓公眾監督;所有占湖項目必須聽證;還要求水務部門建立舉報制度,設立舉報投訴電話、信箱和電子郵箱。
  占一分湖須新挖一分湖 遏止重點項目侵占湖泊
  《條例》(修訂草案)規定,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填湖。除了軍事,防汛抗旱,無其他替代方案的道路交通設施、市政公用設施外,禁止其他任何建設項目占用湖泊水域。
  上述三類項目確實要占湖的,必須經水務部門審查,召開聽證會,聽證結果是許可決定的重要依據。占用湖泊水域的行政許可決定要向社會公佈。而且,經過批准占用湖泊水域的,應當等量等效還補占用的湖泊水域。簡單地說,即填一分得重挖一分,用新增人工湖還湖於民。
  為防止施工單位不還湖,《條例》(修訂草案)規定設立保證金制度,建設單位應按照恢複原狀所需費用的標準,向水務部門交付保證金;按要求恢複原狀的,水務部門應及時退還保證金。
  解讀:“這在一定程度上,遏止了省市重點項目侵占湖泊。”武漢市水務局副局長、市湖泊局局長詹德昊在受訪時表示,等量等效還湖,提高了占湖成本。以往,一些重點項目填湖,是為了節省成本,因為不需要拆遷。今後,填湖代價更高,可能要付出不止雙倍的成本。
  保證金交多少才算合理?詹德昊稱,保證金標準仍在討論中。
  首次給湖泊核定“納污總量” 現有的排污口限期關閉
  修訂草案首次提出要依法為湖泊水域核定納污能力,確定湖泊排污限制總量。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湖泊納污能力,或者湖泊水質不能達到水功能區要求時,環保部門應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排放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、不得發放新的排污許可證。
  而且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湖泊範圍內新建、改建、擴建排污口,現有的排污口應限期關閉。
  解讀:給湖泊核定“納污總量”,是否涉嫌給湖泊排污“留口子”?這是否意味著,水務部門默認了湖泊可以納污?一方面核定“納污總量”,一方面要關閉排污口,兩項條款是否“打架”?
  面對人大常委會委員們的疑問,水務局負責人表示,本條屬於創設性調控,規定了湖泊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制度,是對國家和省相關條例的落實和細化。“同時,我們當前不得不承認的客觀事實是,雨污分流並不徹底,污水隨著雨水流入湖泊,造成對湖泊的污染,所以給湖泊設定‘納污總量’紅線。”該負責人透露,明年擬組織專家對每個湖泊的納污總量進行測算。另據估計,中心城區大部分湖泊已超出了納污總量。
  最高處罰額度提至50萬 建立填湖“黑名單”制度
  12年間,湖泊條例對違法填湖行為的處罰過輕一直受質疑。按照2002年出台的條例,對填占、侵害湖泊的行為處罰最高額度僅為5萬元。修訂草案規定,違法填占湖泊;或在湖泊水域範圍內違法建設建築物的,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恢複原狀,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。
  同時,水務部門還應當建立湖泊保護誠信檔案,對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湖泊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記錄,並向社會公佈。
  解讀:“幾乎每場座談會,每次征求意見都有人建議提高填湖的違法成本。”一直參與立法的市人大城環委相關人士介紹,此次修訂條例,不僅加大了罰款力度,還要求沒收違法所得,且逾期不恢複原狀的,由水務部門代為恢複原狀,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。
 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薑偉琳認為,企業違法填湖現象較突出,“黑名單”制度應與企業的經濟利益掛鉤,比如限制貸款等。
  幕後
  “湖泊水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”
  被認為不具操作性而刪除
  今年4月17日,武漢市法制網公示了《武漢湖泊保護條例》修訂草案的征求意見稿,意見稿第四條規定:湖泊保護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、目標責任制和湖泊水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。
  然而,昨日提交人大的版本中,“湖泊水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”已被刪除。武漢市法制辦人士告訴記者,在征求各區和市直部門意見時,有人提出,該條款不具“操作性”,因此刪除。
  昨日,該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委員劉金萍在看完修訂草案全文後直言:“草案仍缺乏鐵的手腕。”
  有人大代表指出
  不得“投化肥”養殖存漏洞
  修訂草案中有如下規定:中心城區湖泊禁止漁業養殖。其他區湖泊進行漁業養殖的,不得圍網、圍欄、投施化肥養殖;組織搬遷湖泊規劃控制範圍內對湖泊有污染的規模化牲畜養殖場。
  昨日立法說明會上,有人大代表一眼就挑出了“漏洞”,他指出,應把“投施化肥”改成“投肥”,因為現在肥料主要是沼液和豬糞,對湖泊污染極大;同時把“規模化”去掉。“什麼是‘規模化’?按規定,湖岸邊就應該禁止養豬。”
  相關人士解釋說:“此前在征求意見時,農業部門對此條款意見較大,湖裡不能投肥養魚,岸上不能養豬,影響農業養殖,所以才有上述改動。下一步修改時,將按人大代表意見來改。”
  有區長提出湖泊相關審批下放到區
  市長稱此權力不能下放
  昨日立法說明會上,有人大代表擔憂,區政府作為湖泊保護的責任主體,會不會被開發商利益綁架?
  事實上,這種擔憂不無道理。據有關人士透露,在此前召開的武漢市政府常務會上,有區長曾提出,湖泊的規劃審批、占湖項目審批能否下放到區,便於工作?
  對此,市長唐良智當即回應“不行”,市政府負責湖泊規劃的審批、占用湖泊許可的審批、協調以及考核,“這個權力還是不能下放”。
  (原標題:圖文:擬設占湖保證金制 劃湖泊納污紅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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