米含量超過50%,須以14號以上字體標出供辨識。
  中新網7月2日電 據臺灣《聯合報》報道,臺灣米粉新標示昨天(1日)首日上路,因業者向“立委”陳情指百年品牌可能因而消失,臺灣當局“衛生福利部”昨天下午政策轉彎,放寬標示規定,只要有米成分,均可以“冠名”方式註明“新竹米粉”等字樣,唯冠名面積不能比產品名大。對此,臺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昨抨擊“衛福部”太軟弱。
  包括米粉、果蔬汁和乳品等包裝產品,昨起必須有更明確標示,例如果蔬汁總含量10%以上的包裝飲料,才可標“果蔬汁”名稱等規定。
  “食藥署副署長”薑鬱美臨時被電召去和“立委”溝通;下午“食藥署”即宣佈修正米粉標示,被外界解讀為受“立委”施壓,政策急轉彎。
  薑鬱美表示,絕未受“立委”施壓,也未和業者討論;是因民眾反映搞不懂規定,才會做進一步解釋,並已在官網貼出問答供外界參考,“政策執行方式遭外界誤解,感到抱歉。”
  “食藥署”對米粉標示的最新規定,一樣是須依米含量標示品名,若業者需要,可加上當地特產的冠名如新竹米粉,但冠名字體須小於品名;而米含量超過50%,還須以十四號以上字體標出百分比供辨識。
  舉“XX”米粉為例,如米含量為百分之百,包裝正面可標“XX米粉”,包裝其他處,也可標地方冠名如新竹米粉。米含量為50%以上者,須改標“XX調合米粉”;米含量在50%以下,則改標“XX炊粉”或“XX水粉”;但是,這兩者皆可在外包裝上印冠名。
  消基會秘書長雷立芬則抨擊,去年七月就已公告新標示規定,當時還有米粉業者出來道歉,現在業者對非百分之百的調合米粉、炊粉或水粉,還要求用括號標示如新竹米粉,“業者有何信譽可言?”  (原標題:台當局放寬規定 百年品牌“新竹米粉”可留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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